2017年4月26日 星期三

身障者無身障證明 僱主拒用要罰 最重罰150萬


 身障者無身障證明 僱主拒用要罰

「應以實際狀況判斷」最重罰150萬

20170423【唐鎮宇╱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不得歧視身障求職者或員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元;但身障者身分要如何辨識,勞動部過去一直認為以「身障證明」為主,但勞動部近日發布新函釋,認為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身障」應以實際狀況判定,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代表即起僱主若拒絕僱用無身障證明的身障勞工,可能因此觸法挨罰。

「遵照公約精神」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過去多以「身障證明」認定勞工是否為身障者,但有些人可能僅輕微身障沒去申請鑑定,而未取得證明。考量我國已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公約精神,沒有身障證明的身障者若因此遭歧視,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對僱主開罰。舉例來說,若有勞工沒身障證明但外觀可見明顯肢體障礙,僱主以此為由歧視、不僱用,就可能挨罰。
謝倩蒨說,求職者申訴後,各地方政府會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屆時會請求職者提供可佐證資料,由委員會的專家學者進行個案認定。
發文詢問勞動部此案的桃園市勞動局局長王安邦說,先前因評議委員會中有委員對此有疑問,桃市才主動發文詢問主管機關意見,並未有實際案例;從立法意旨來看,支持勞動部採較寬解釋。

立委:進步作法
目前我國有117萬名身障者領有身障證明或舊制的身障手冊,若依WHO身心障礙報告評估身障盛行率為15%,推估我國應有236萬名是身障但沒證明的「潛在身障者」。
殘障聯盟前秘書長、長期關注身障議題的立委王榮璋說,我國身障鑑定有絕對標準,如要雙眼全盲才算障礙,只有單眼失明無法領到身障證明,但單眼失明對距離、立體判斷有困難,同樣需要協助,勞動部新函釋是進步作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政府應趁機檢討國內還有哪些法律應配合公約調整,如法定身障進用人數仍以有無身障證明作為判斷標準,也有必要一併檢討。

就業歧視相關規定
規定:僱主對求職者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新函釋:「身障」歧視不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限,應以個案實際狀況判定。若個案身障、無證明,遭僱主歧視時,僱主同樣可能受罰
申訴程序: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個案判定

罰則:30萬到150萬元


關鍵字:勞動部-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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