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 「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2. 「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 「職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 「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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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WbuGrHGde0%3d

勞保年金?


一、前言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問題,政府自民國82年4月起即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制度,92年4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至96年5月更將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年金規劃,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其間修正草案歷經多次朝野協商及不斷修正,再於97年2月15日重送立法院審查,終於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二、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1. 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2.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3. 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具保障完整性。例如: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使其遺屬獲得長期之生活保障。
  4. 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5.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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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sTEcrccKgM%3d

2017年5月21日 星期日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勞福1字第0930035514號令,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 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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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算年資嗎?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九日(74)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二二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搜尋關鍵字:
試用期、年資、勞動法、雇主、勞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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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6/



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小董講座花絮

小董的講座花絮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例一休法規宣導講座】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 】 – 成立大
中外製藥公司【一例一休宣導講座】
中華軟體協會 【一例一休講座】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例一休宣導會】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一例一休演講
臺北市勞動局【一例一休宣導會】
英特內軟體【台中場 – 一例一休講座】
英特內軟體【台北場 – 一例一休講座】
勞動部【職業災害失能勞動者重返職場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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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災注意事項


申請職災注意事項

1.  門診單1份單頁上、下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單。住院申請書1份單頁上、下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

2.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門診單就診及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門診及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

3. 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本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得逕向本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5.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6.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經審查手續完備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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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https://goo.gl/yyCp7h
 

職災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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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

一、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上開職災醫療書單應洽投保單位蓋章,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逕至本局或各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2.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1.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上述核退申請書已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者可免附)。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請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
4.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5.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 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7.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關鍵字:申請職災資格職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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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https://goo.gl/DlMlrU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職災怎麼給付?


職災給付標準:

一.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二.被保險人如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並就診,回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支付標準: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一季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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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災資格?



職災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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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s://goo.gl/0myksk

派遣權益


法規名稱: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使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確實符合勞動法令,保障
 派遣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1. 勞動派遣:謂指派自己僱用之勞工,接受他人指揮監督管理,為該他人提供勞務。
  2. 派遣單位:謂從事人力派遣之單位。
  3. 要派單位:謂依據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者。
  4. 派遣勞工:謂受派遣單位僱用,並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5. 要派契約:謂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三、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人力供應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 圍,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應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 動法令之規定。
  2. 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事項,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且不得低於法律規定,並宜以書面載明,由勞 雇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3. 派遣單位應為投保單位,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4. 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
  5. 招募或僱用派遣勞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 得有就業歧視。
  6. 對派遣勞工不得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7.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 工作,不得配合要派單位之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8. 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終止要派契約,不影響派遣勞工為派遣單位工 作之受僱者權益。派遣單位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有關勞動契約 之終止,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 派遣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四、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事業單位不得為規避勞動法令上雇主義務,強迫正職勞工離職,改 用派遣勞工。
  2. 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要派單位亦應積極辦理。 
  3. 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4. 派遣勞工遭受要派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調查屬實者,要派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 行懲處,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5. 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福利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公平原則,避免差別待遇。 

五、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訂立要派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派遣單位依法應全額定期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給付工資。其與要派單位因履約所生爭議,派遣單位應另循司法程序救濟,不得以要派單位拖欠費用為由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 。 
  2. 要派單位支付派遣單位任何費用前,應確認派遣單位已依約按期支付派遣勞工工資,以確保無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情事。 
  3. 派遣單位應與要派單位於要派契約中明定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並應先經派遣勞工所組織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始可為之。
  4. 要派單位因經營因素,有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者,有關延長工時事項,延長工時之時數限制以及延長工時 工資計給方式、如何給付、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調整等,應與派遣單 位先行確認有無徵得勞工同意,並於要派契約中約定。
  5. 要派單位認為派遣勞工有無法勝任工作情事者,應要求派遣單位依要派契約改派適任勞工,不得決定派遣勞工之任用。 
  6. 派遣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派遣單位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工作安全及健康,並避免責任歸屬爭議,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間權利義務關係,應於要派 契約明確約定。
  7. 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訂定之要派契約,宜明定提前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 
六、勞工從事派遣工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充分瞭解勞動派遣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從事勞動派遣工作。 
  2. 慎選派遣單位,考量其規模、成立時間、服務客戶素質、派遣勞工人數、員工訓練制度及有無重大勞資爭議歷史等。
  3. 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宜以書面為之,其內容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列舉事項外,仍宜針對勞動派遣關係中較特殊事項, 例如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擔任 職務或工作內容、獎勵懲戒、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或獎金紅利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二份,一份由派遣勞工收執。 
  4. 接受勞動派遣時,應要求派遣單位以書面載明要派單位名稱、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等 事項。 
  5. 請求派遣單位除辦理一般教育訓練外,派遣之前應針對職務特性辦理職前訓練。 
  6. 應確認派遣單位是否於到職當日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及是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7. 派遣期間內,應確認派遣單位是否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 
  8. 派遣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派遣單位開立服務證明書。 
  9. 派遣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受僱勞工可依法組織產業工會,團結勞工力量,維護勞工權益。 
  10. 派遣勞工權益受有損害者,可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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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s://goo.gl/pV78eW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勞動部重視勞工團體訴求,將審慎研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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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團體在五一勞動節提出「各行各業全面適用勞基法」、「禁止勞動派遣」、「勞保年金維持現制」、「工時工資全面保障」及「勞動三權完整保障」等5項訴求,勞動部對此表示,政府長期致力改善勞工工作與生活品質,並積極維護與保障勞動者之權益。對於勞工團體所提訴求,一定會秉持開放的原則,保持溝通暢通,妥善並審慎研議與處理。
「各行各業全面適用勞基法」訴求:勞動部歷年來陸續針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及人員,採分階段、逐業逐類檢討,已陸續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等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迄106年4月底,受僱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比率達95.1%。對於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動部將配合衛生福利部補充人力及配套措施期程,辦理相關法制作業。另所提公私立各級學校各類編制外工作者(包括代理、代課教師)、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勞動部歷來極為重視與關注,惟因各界尚有不同意見,未來仍將持續溝通,以凝聚共識。至於建教生、從事替代役工作的役男之權益部分,該等人員於實習(或產學合作)期間或替代役第三階段與用人單位間,如具有僱傭關係者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即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禁止勞動派遣」訴求:為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及降低企業使用派遣之意願,勞動部曾於103年2月12日將《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惟因部分條文各方仍有不同意見,行政院保留未完成審查程序。為建構完善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勞動部仍將持續蒐集勞動派遣相關對象之意見,並強化與勞雇團體溝通,以達凝聚最大立法共識。於該草案完成法制化前,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工作安全及性別平等保障,勞動部已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明訂要派單位負共同雇主責任。另亦訂定《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等相關行政指導,持續辦理勞動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對於違反勞動法令之派遣事業單位,立即依法進行裁處,並令其限期改善,以維護派遣勞工權益。此外,對於公部門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部分,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組成派遣工作圈,透過定期辦理抽訪或員額評鑑,持續要求公部門善盡照顧責任、提供申訴機制及監督派遣廠商依勞動法令辦理派遣勞工權益。
「勞保年金維持現制」訴求:考量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未來領取年金給付者愈多,繳納保費者愈少,已逐漸削弱勞工保險世代互助之功能,為利制度長遠發展,確保每一世代勞工皆能安享退休生活,確有推動年金改革之必要。所提透過稅收建立基礎年金及勞工年金基本保障部分,因涉及全體人民權益、國家整體財政及稅制改革等問題,勞動部將配合行政院整體規劃審慎評估。
「工時工資全面保障」訴求: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係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並提升特別休假日數,讓勞工的特別休假可以「看得到、吃得到」,以強化相關權益之保障。另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勞動部亦將賡續檢討該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此外,為加強勞工基本生活保障,106年度將於第三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由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審議基本工資。
「勞動三權完整保障」訴求: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工會法》雖對勞工團結權有相當程度之開放及保障,惟勞工於行使團結權過程中,仍發生規範與實務運作落差之情形。為積極研修《工會法》相關規範,勞動部105年已辦理20場次「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並輔以問卷蒐集各界意見;106年將持續辦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加強與勞雇團體溝通,待形成修法共識後,據以擬定修法草案。在完成修法作業前,仍會持續辦理工會會員及幹部之專業知能教育等,以強化工會實力,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另辦理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達到提升工會組織率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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