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 「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職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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