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一例一休 3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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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府於105年12月21日正式公告,實施日期將分為三個階段,整理如下:

  1. 105年12月23日
    • 一例一休: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每7日給予勞工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
    • 休息日加班費:休息日出勤前2個小時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1/3;第3個小時起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2/3。另提醒薪資發給以4小時為單位,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給薪;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以8小時計算給薪。
    • 工資明細:雇主必須提供勞工各項工資的計算明細。
    • 罰鍰修正:雇主違反工時、工資等相關規定,罰鍰將由2萬至30萬元提高為2萬至100萬元。
  2. 106年1月1日
    • 特別休假:新修法規定年資滿6個月者新增3天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針對勞工未休之特休日數應折算發給工資,並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特休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折發工資以「書面」通知勞工。
    • 國定假日:刪除7天國定假日(即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臺灣光復節)。
  3. 行政院另訂實行日期:輪班制勞工換班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本文來自新北勞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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