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勞工權益-月薪制

1.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調整後,月薪制勞工的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改為133元?
 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例如:原約定月薪21,009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5375元。

2.按月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答: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1,009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1,009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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