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免費諮詢
係指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每7日給予勞工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
新修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該日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勞工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不得使勞工出勤),另1日則正式定名為〝休息日〞(該日如雇主基於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可使勞工出勤)。
本文來自新北勞動雲
http://ilabor.ntpc.gov.tw/page/new-labor-standard-law-qa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