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資遣費怎麼算?

勞資免費諮詢

舊制資遣費

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勞工保留勞退舊制工作年資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7條、第84條之2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

2)勞動基準法第17條(資遣費發給標準)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新制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者,其新制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相關連結:
小董勞資專業服務團隊 https://laborconsultants.wordpress.com/

本文來自: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23323/23324/2337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