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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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例一休實行下,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如何計給勞工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規定)

如休息日出勤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 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前2個小時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1/3,第3個小時起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2/3。計算方式請參考以下範例。

範例:假設勞工月薪30,000元,1日工資為1,000元,每小時工資為125元。
勞工於某休息日出勤工作8小時,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 x1又1/3 x 2 (第1-2小時) =333.33元
125 x1又2/3 x 6 (第3-8小時) =1,249.99元
加班費合計 333.33+1,249.99 = 1,584
→因此休息日出勤工資為1,000元(原有工資)+ 1,584元(加班費)= 2,584元

勞工加班如未滿4小時仍須以4小時計,故每次休息日加班(縱使只加班1小時)至少應計給加班費750元(125x4/3x2H)+(125x5/3x2H)=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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