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實施彈性工時,休息日及例假日應如何安排?

勞資免費諮詢

假設雇主實施彈性工時,休息日及例假應如何安排?

  • 以雇主未實施彈性工時之月薪制勞工為例,在約定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之前提下,每一週期應給予勞工2日休息,即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則為休息日;不論例假或休息日如何安排,雇主至多僅得使勞工連續出勤達6天,第7天即應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 如雇主實施2週及8週彈性工時,勞工例假安排仍須維持每7日至少1日,只可彈性調整休息日;如雇主實施4週彈性工時,勞工例假安排仍維持舊法規定,即每2週應有2日例假(即每14日應有2日例假),惟為避免產生適用4週彈性工時制度之勞工無休息日之誤解,新修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特別規定,對於適用4週彈性工時制度之勞工,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可參考下列圖表範例調整)。
  • 不論是實施週休2日或排班制之雇主,為免勞資爭議,建議可透過與個別勞工的磋商,或以排班表、行事曆(性質屬工作規則)的公開揭示等方式,取得勞工同意排定何日為例假,何日為休息日。


本文來自:
新北勞動雲 http://ilabor.ntpc.gov.tw/page/new-labor-standard-law-qa

你可能感興趣:
小董勞資專業服務團隊 https://laborconsultants.wordpress.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